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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将严惩

来源:三江明珠·贡山网   作者:   发布时间:2021-07-28 16:51   点击次数:

贡山县公安局依法严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通告

  当前,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,新冠变异病毒德尔塔毒株加速传播,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全面失控,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。贡山县人民政府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毫不松懈抓好“外防输入,内防反弹”工作,结合贡山疫情防控实际,制订和发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。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,也是共筑社会防控安全网的重要环节,对肆意违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疫防控规定,对抗各种防疫检查,无理取闹、拒不执行政府命令、妨碍公务,逾越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,贡山县公安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。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:

  一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通告

  (一)云南省发布的通告

  《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》(云南省第12号通告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》(云南省第13号、第14号通告)、《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》(云南省第15号通告)

  (二)怒江州发布的通告

  怒江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《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》 (2021年7月17日)

  (三)贡山县发布的通告

  贡山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《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》(2021年7月17日)

  二、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

  (一)境外、国内中高风险地区、边境县(市)入贡人员未按规定提前3天向目的地村(社区)、单位报备个人行程和抵达日期的;故意隐瞒、谎报、漏报从外地尤其是境外、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事实的。

  (二)酒店、宾馆、旅店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村(社区)、派出所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入住旅客信息的。

  (三)企业未按规定向所在村(社区)、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本单位工作人员、外来业务人员和物流工作人员的。

  (四)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报备、检测,不分区储存、不实行专柜销售等致使疫情扩散的。

  (五)“应检尽检”人员不如实如期配合检测的。

  (六)以暴力、威胁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医疗救护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。

  (七)拒不配合贡山县级健康监测点及乡镇(街道)、社区、小区、楼院设立的健康检测点工作,存在对抗、辱骂、殴打、寻衅滋事、煽动闹事以及强行冲卡等行为的。

  (八)贡山辖区内,禁忌症除外的未接受新冠疫苗接种人员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政务大厅、文化娱乐场所、医疗机构、车站、景区景点、养老院、托儿所、学校(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)、宾馆、酒店、商场超市、银行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。

  (九)拒不配合执行体温检测、“云南健康码”、“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”扫码亮码通行措施的。

  (十)贡山县内大型会议等聚集性活动主办方未严格审批报备的,或已审批报备但未执行应查验参加人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,实行疫苗接种准入制的。

  (十一)不按要求佩戴口罩强行进入规定的公共场所,或者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按要求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、清晰的佩戴口罩和扫码提示牌,并安排专人对入场人员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,并查验“两码”(云南健康码、通信大数据行程码)和新冠疫苗接种记录,擅自放行不戴口罩人员的。

  (十二)利用疫情散布谣言、哄抬物价、制售伪劣防护和生活物资等扰乱社会、市场秩序的。

  (十三)违反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的。

  三、相关法律依据

  任何公民有上述行为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任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将被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对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,伪造、变造和使用伪造、变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,散布疫情谣言等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;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、制售伪劣防护物资、组织运送偷越(国)边境等涉嫌犯罪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疫情防控是一场持久战、攻坚战、全民参与战,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,共同作战,人人守底线,遵规矩,构筑起疫情防控坚实屏障。

  贡山县公安局

  2021年7月26日